以案普法: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子,最終歸誰所有?
2024-07-08 10:09:15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李穎 | 作者:闕億榕 彭紫薇 | 點擊量:7549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闕億榕 彭紫薇 )近日,吉首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同胞兄弟姊妹間的繼承糾紛案。
據了解,原告梁某建(男)與被告梁某偉(男)、梁某蓉(女)、梁某?。校┫低值苕⒚谩R蚋改富疾⌒鑼H俗o理,原、被告共同商議后決定由原告夫婦護理照顧父母,父母去世后房屋由原告繼承。父母去世后,原告與三被告多次協商房屋變更登記事宜未果,為此訴至法院。
案件受理后,承辦法官仔細審查了提交的證據材料,充分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和訴求,認為四位當事人系同胞兄弟姊妹,由多年感情基礎,存在調解的基礎。為此,承辦法官從親情角度出發,與當事人“一對一”開展溝通交流。調解過程中,原、被告態度逐漸軟化,從一開始的惡語相向變成了互相體諒,承辦法官趁熱打鐵,加大釋法析理力度,最終促成雙方握手言和。三被告自愿放棄繼承份額,并配合原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,原告則自愿向被告梁某偉補償20000元,糾紛圓滿化解。
法官說法:
本是血濃于水的同胞兄弟姊妹,卻因遺產分割問題心生間隙、惡語相向,損害了多年親情。
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,因為房屋是不動產,不能隨意移動,因由各繼承人對應有的應繼份額進行繼承,再根據各繼承人的協商情況,對房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后,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權。
?同胞兄弟姊妹之間在繼承財產方面要提前做好規劃,明確各自繼承份額,如有放棄繼承權等決定,應及時出具書面協議并履行相關登記程序,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糾紛,造成情感與利益的雙重傷害。
責編:李穎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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